第一条 为推进宣城市信访局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服务型、廉洁型政府,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宣城市信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纳入本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是政府绩效考核、机关作风建设及领导干部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情况:是否将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否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等。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和监管机制。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等。
(三)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情况:是否按照上级和《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如实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是否按照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结果实行动态的全过程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