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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0333710K/202512-0000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信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信访局公共服务清单年度调整情况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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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信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信访局公共服务清单年度调整情况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15
宣城市信访局公共服务清单年度调整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15 14:44 来源:市信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宣城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年度集中调整工作要求,我单位对照省下发的《指导目录》对清单进行了年度集中调整。现将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22日前与我单位联系

联系电话:2618297;

通讯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中路43-12;

电子邮箱:xcxfj@163.com。

 

 

 

 

市信访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实施部门

市级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备注

实施内(下)设机构

1

信访

信息公开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办公室

2

信访

办理群众来信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政务服务事项

网信科

3

信访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政务服务事项

网信科

4

信访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十六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市群众来访联合接待服务中心
网信科
复查复核科
督查督办科                                   办公室                                           人教科

5

信访

接待来市上访群众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政务服务事项

市群众来访联合接待服务中心

6

信访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政务服务事项

网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