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宣城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办发〔2024〕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宣城市信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以下简称市信访局)。
第三条 市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我市信访工作的有关政策。
(二)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电及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申请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畅通信访渠道,征集意见建议,分析社情民意。负责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推动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四)负责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信息,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履行“三项建议”(改进工作建议、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提出问责建议)职责。
(五)承办上级信访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向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转、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督办。对全局性信访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六)负责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重要信访事项。协调处理群众进京去省来市的信访。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越级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和其他突发性信访事件。负责市本级联合接访工作。
(七)检查协调、指导全市信访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和开展对外交流。
(八)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全市信访基层基础工作。负责信访法规宣传。
(九)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含上级交办)重点信访事项(信访积案)依法化解工作。严格实行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
(十)承担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具体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人事教育科
(三)网信科
(四)督查督办科
(五)复查复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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