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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08 09:11 信息来源:国家信访局 访问次数:410 字体大小: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流程,明确信访工作机构职能,压实首办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范小毛说,《办法》出台的目的主要是突出“为民”和“依法”。“为民”就是要强调首办责任,着力推动第一时间把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到位,把初信初访问题及时解决在群众家门口和问题属地,减少群众的来回奔波,降低群众的信访成本,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就是强调运用法治思维,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信访工作环境。

《办法》全文共13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初信初访和初信初访事项的概念,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在初信初访的受理、办理工作中的职责。二是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初信初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相关文书等。三是要求对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初信初访办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和追究相应责任。四是要求通过开展初信初访办理情况群众满意度评价,加大公开力度,推动及时就地解决初信初访问题;五是配套保障措施,要求在信访工作考核措施中重视初信初访办理工作,适当增加考核分值,保障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办法》突出强调了解决初信初访问题、出具处理意见书的主体是有权处理机关,明确提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有权处理机关负责受理、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包括信访人首次向本机关提出的和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首次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同时,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及时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初信初访事项,协调、督促有权处理机关切实承担起化解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不能越俎代庖、替代包办。

范小毛说,落实有权处理机关解决信访问题的主体责任、发挥信访工作机构协调推动解决信访问题的作用,有利于把初信初访问题解决在责任属地、解决在初始和萌芽状态。

《办法》着重从三方面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一是严格流程。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不但要及时将收到的初信初访事项相关信息录入信访信息系统,而且从初信初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信访人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书面文书还必须要素齐全、格式正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同时,还应当按期向交办机关反馈处理意见、督促处理意见的执行等。二是加强督办。《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有权处理机关受理、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对不按规定登记录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不反馈办理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的,群众评价“不满意”且确因工作不当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或越级走访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三是科学考核。《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适当增加分值,定期考核下一级机关的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考核情况。

范小毛说,我们还将通过外部评价和监督推动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继续依托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行群众满意度评价,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可考核,接受群众评价和监督,打造公开透明的信访工作新模式,形成倒逼效应,促进初信初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以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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