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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26 14:59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安徽省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暂行办法

皖信联发〔201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已接待信访人,掌握信访人诉求,研究答复意见和解决方案并落实到位,信访人继续上访的,适用本办法:

1、经过省以下行政机关复核完毕的信访事项;

2、各级行政机关信访办理、复查意见已告知信访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的;

3、其他需要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以事实为根据、依法按政策及时处理”的原则,以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实体的公正性。

第四条 成立安徽省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主要负责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省复核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士等组成专家委员会,按照信访问题类别分为若干评议团,承担对拟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的评议工作。

第六条 各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理信访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专职人员,保证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和复核

第七条 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的投诉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八条 办理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其负责人应当亲自约谈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及诉求,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办理意见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查机关受理复查请求后,应当在1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受理复核请求后,应当在1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办理机关将答复意见送达信访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请求,仍继续上访的,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召开信访事项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复查机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公开举行,按照《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复查机关根据听证意见作出复查意见。

第十一条 复查机关将复查意见送达信访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请求,仍继续上访的,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后,决定是否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复核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约谈信访人了解相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提出评查意见。复核机关根据评查意见作出复核意见,并送达信访人。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评议和终结

第十三条 对已经完成三级程序的信访事项,且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已经约谈信访人,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并落实到位,信访人仍继续上访的,可申报终结。

第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申报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应当向省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市党政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依法终结申请;

(二)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备案表;

(三)信访事项审核认定报告;

(四)信访人诉求材料;    

(五)办理、复查、复核意见(含复查、复核申请书或听证、评查意见及送达回执);

(六)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信访人情况;

(七)稳控措施;

(八)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省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信访问题分类,组织专家对信访事项进行评议,评议应当有专家7名以上单数参加,6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 评议团成员在充分发表意见后,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评议意见;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七条 省复核委员会根据评议意见,作出依法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依法终结的退出信访渠道,不予终结的由申报单位继续妥善处理。

第四章 后续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已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上报,经上级机关同意后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对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的,各地各部门不再受理、不再交办、不再统计、不再通报。

第十九条 对已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将依法终结情况书面告知信访人,必要时可视情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政府负责,综治、公安、司法、民政、信访等部门和办理机关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情绪疏导、人文关怀和教育稳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终结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返接回并进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终结工作中存在实体不公正、程序不规范、意见不落实的,省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将提出整改意见;对已终结信访事项信访人越级上访情况突出、倒流现象严重的地方和部门,省联席办将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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